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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级综治部门应当逐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综治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综治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综治部门可以根据专项工作的性质,委托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和评分。综治部门应将年度社会治安评估分析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计入被评估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综治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者为合格;80分以下至60分者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综治部门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在综治工作中取得荣誉和突出成绩的事项予以加分,对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事项予以减分或取消优秀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组织部门建立综治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工作实绩档案,及时将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及考核奖惩等情况归入综治实绩档案。

  实绩档案的建立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综治检查考核。

第四章 综治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对在综治工作中认真履职、表现突出、成效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全市综治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要向基层倾斜,兼顾覆盖面。表彰对象的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具有先进性,评选活动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七条 综治表彰奖励的依据和项目:

  (一)依据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分别授予以下称号:平安建设先进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优秀综治责任人。

  (二)依据推荐评选结果,分别授予年度“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依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分别授予“深圳市安全文明标兵小区”、“深圳市安全文明先进小区”、“深圳市安全文明达标小区”称号。

  第二十八条 综治表彰奖励工作由市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市综治办根据年度综治考核、推荐评选及检查验收结果,提出各类表彰建议名单并经纪检监察、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核,提请市综治委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综治委主任审定。表彰奖励的条件、范围、具体程序及名额分配等事项由市综治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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