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关于综治工作决定和部署,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化解内部纠纷,减少不安定因素。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综治工作室(含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从事保安、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职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及时报道各项综治工作,宣传先进典型模范事迹和治安防范中的有效举措,弘扬社会正气,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第三章 综治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各级综治委每两年与成员单位签订一次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与所属单位和部门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根据工作职责,确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条 市、区、街道综治委应当建立健全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标准体系,按照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结合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重点,对每项工作任务逐项量化,赋予相应的分值,形成对区、街道、社区及其他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综治考核,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共同负责。
组织部门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时,应当把综治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能力及工作绩效,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治考核采取综合考核的模式,以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抽查考核、维稳、防邪、禁毒考核为基础,并根据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重点和其他相关工作,确定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按照“一个方案、一次动员、一个汇报、一个考核组”的方式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