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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向本级综治委上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综治责任人每年须将其履行综治维稳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综治委,认真填写上报《深圳市综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

  各级综治委可视情安排本级综治委委员和下一级综治委主任,在综治委全体委员会议上述职。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综治、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建立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上述部门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就综治责任人实绩考核、奖惩和综治工作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形成决议,共同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是维护稳定、惩罚犯罪的专门机关,应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社会管理、综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综治工作责任分工,完善综治工作台帐及综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履行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责,及时化解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问题,防止发生重大信访、上访及治安、安全事件,防止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 基层社区应当建立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健全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组织,配备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综治责任网格管理,搞好治安、安全、消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禁毒等项工作,开展各种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问题排查并及时调处化解;掌握辖区居住人员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社区社会管理情况、居民对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组织动员职工、青少年、妇女参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综治工作,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推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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