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责任制主要包括:综治领导责任制、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综治表彰奖励制度和综治责任追究制度。
综治责任制由市、区、街道综治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应将综治维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及述职报告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综治维稳、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努力编织好“民心网”、“工作网”、“防控网”;积极解决影响综治和维稳的突出问题;及时排查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及时妥善处理突出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管理的重大问题,努力把矛盾纠纷和管理隐患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认真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综治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人防、物防、技防等工作,抓好群防群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担负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工作的政治责任,对综治工作负总责、负全责,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重视综治工作,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抓科学发展和保平安稳定统一起来,在作决策、上项目、搞建设、办事情等方面充分考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统筹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和谐稳定环境中发展各项事业。
(三)认真执行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四)健全综治维稳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确保层层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五)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六)全面推行综治工作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为综治第一责任人,对综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