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办〔2011〕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全面落实各项综治措施,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公众安康幸福,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监察部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综治责任制的实施应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对于涉及省管干部的相关事项,按照省综治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综治工作责任
第四条 综治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在综治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相应权利和奖惩措施的专门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