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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6.改进制度建设方式。完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和评审制度。探索法制部门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相结合的法案起草方式。完善政府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反馈。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7.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通报、异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8.加强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适时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成果作为改进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对政府规章每5年、规范性文件每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9.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依法界定政府及其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与权限,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三定”方案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部门职责与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
  10.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选择社会影响大、事关民生的代表性行业,研究制定依法分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培育、扶持、引导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1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审批。加强审批服务大厅建设,集中配置审批服务职能,着力提高现场办结率,实现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完善网上审批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建设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联动的行政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能。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管体制改革,加快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一体化进程。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监察局、市电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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