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政府负责同志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平安地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评内容,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落实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推进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严把审批关。
3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单位自评申报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缺乏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委托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专业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规范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落实24小时2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4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消防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同步实施;科学把握规划实施的阶段重点和建设步伐,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