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1完善消防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订《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文员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规定》等消防技术标准。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和自治县组织研究起草制定切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时,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2修编城乡消防规划。各级政府按照《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四个一”战略,积极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消防专项规划,并做好消防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规划、同实施。2011年底,各设区市、县(市)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2012年5月底前,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等部门及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加强消防供水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改造消防供水管网,保证管网管径不小于150mm,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结合城市道路改造修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满足消防用水需要。全省2011年新建市政消火栓2533个、消防水鹤69个;2012年新建市政消火栓2261个、消防水鹤66个;2013年新建市政消火栓2397个、消防水鹤77个;2014年新建市政消火栓1926个、消防水鹤71个;2015年新建市政消火栓1796个、消防水鹤72个。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结合城市路网建设,消除断头路、尽端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加强消防站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新建、改建消防站建设力度,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的消防站建设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环首都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千亿元级开发区、工业聚集区涉及的县(市、区)以及其他经济发达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特勤消防站;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根据经济发展和任务需要建设水上消防站。全省2011年新建5个消防站,改、扩建14个;2012年新建13个消防站,改、扩建1个;2013年新建16个消防站,改、扩建3个;2014年新建11个消防站,改、扩建4个;2015年新建15个消防站,改、扩建4个。
加强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大力推进消防指挥中心功能化、实战化、现代化建设,完善各种指挥调度功能。2013年底前,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等地新建消防指挥中心投入使用;其他设区市消防指挥中心要加大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应对火灾事故、抢险救援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调度指挥能力。
加快国家级陆地搜寻与救援基地(河北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逐步完善功能,提高我省应对建(构)筑物坍塌、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坠崖等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保障国家陆地搜救基地在2011年底前建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