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发展目标。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工作,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农村、社区群众自治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全面形成。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各设区市、县(市)、重点镇、1万个行政村新民居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任务,并抓好规划实施;全省新、改、扩建消防站86个,其中新建消防站60个,改、扩建消防站26个;新建市政消火栓10913个,新建消防水鹤355座。

  消防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装备建设逐步实现“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目标,设区市中心城区消防站配备登高车、压缩空气泡沫车、大型抢险救援车;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消防装备更新、配备率达到100%,县(市)级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车辆装备。

  灭火应急救援实战能力进一步增强。深入开展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和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全面加强灭火救援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财政保障机制,拓展经费保障范围,消防业务经费逐年递增,专项资金满足建设任务需要,整体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形成完善的国民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消防宣传实效。

  火灾形势保持平稳。全省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小于0.19,力争不发生死亡10(含)人以上的火灾,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强火灾预防。

  1提升火灾隐患源头控制水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质监、工商部门和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互通监督执法信息,加大执法联动力度。

  2提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各部门结合行业特点系统查,社会单位加强自查,消防机构依法抽查,积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和媒体曝光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执法部门协调联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加大投入、按期整改。对不能按期整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建立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机制。制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实施严格监管,督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