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二、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及其考证资料;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采用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说明;
(四)技艺特点、艺术风格及技艺队伍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省及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珍品馆或者珍品陈列馆(室),鼓励美术馆、博物馆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偿征集珍品进行收藏,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珍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料等措施。”
二、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将“清洁化生产”修改为“清洁生产”。
三、删去第十五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动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项修改为“排放污水、废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征收排污费。”
删去第(四)项。
六、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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