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青政发〔201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以下简称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及五保范围、核定低保及五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是将调整标准的依据、周期、执行等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使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是全面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是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实现城乡统筹、均等发展要求,从源头上、机制上、整体上确保保障标准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制度创新。对于探索建立我市各项保障制度长效机制,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一)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50%确定。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元/月)=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调整系数)÷12
农村低保标准(元/年)=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