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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办发[2011]93号文件做好有关行政强制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办发[2011]93号文件做好有关行政强制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淄府法发[20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强制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
  1、截止到2011年7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2、截止到目前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3、截止到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包括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下同)规范性文件、区县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一。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政发[2010]62号)中保留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发布,截止到目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1、是否超越权限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三、分工及时限要求
  1、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
  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原起草的市直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清理标准,对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分别按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类别填报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于10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以邮件形式报送,电子邮件注明“强制规定清理”。市法制办对起草部门的处理意见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2、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区县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由各区县按照淄政办发[2011]9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自行清理,并填报附件六。各区县清理结果及清理工作报告,由各区县法制机构于12月10日前报市法制办。
  联系人:市法制办行政许可科 赵刚 唐珂
  联系电话:2306807
  电子邮箱:FZBXKK@163.COM

  附件:1、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目录
  2、地方法规清理意见表
  3、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清理意见表
  5、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6、区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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