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符合申报年度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需提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年审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获我市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物流企业需提交有关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符合企业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提交材料。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此表由申报网站生成,每个申报年度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个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本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
5.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以及申报年度的任职证明文件(收原件)。
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需提交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管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申报人在申报年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3)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主要带头人的需提交申报年度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4)市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需提交课题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5)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出具的个人现实表现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人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7)其他符合个人申报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需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签署“和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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