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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主要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申报2011年度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1年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属我市鼓励发展的互联网、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的单位(主要指获得我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0年扶持计划安排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
  (4)属我市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企业(企业范围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内的企业)。
  2.2011年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
  (2)驻深金融机构总部(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内设一级部门正职(其它总部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申报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名单正式确定后实施);
  (3)任期内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2011年度创新人才奖不受工作单位、行业及职务限制。
  四、申报材料
  申报创新人才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材料。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人员汇总表》各一式两份(注:以上两份表格由申报网站生成,每个申报年度均需单独填写,申报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打印后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现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内容与申报年度时的内容有变更的,需出具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
  3.本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收原件);
  4.驻深金融机构总部(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的内设机构组织架构图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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