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187号)
各有关单位:
《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已经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07〕50号),以及修订后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11〕121号),为做好2009至2011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1年11 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如申报2011年度创新人才奖,需2010年在深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
(二)申报年度的上一年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
(三)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申报2009、2010年度创新人才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年度所在用人单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获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企业、重点物流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3)我市高等院校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
(4)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电气机械及器材、黄金珠宝、印刷包装、服装、钟表、家具等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
2. 申报年度在上述用人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的: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的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