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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4日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

  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

  第四章 健康保障权益

  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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