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单项体育竞赛经费包干定额标准如下:
(一)预赛。省级拨付的预赛包干经费,按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核定,每人基本经费包干定额180元;特殊项目每人基本经费包干定额200元。
参赛单位编内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80元。
(二)决赛。省级拨付的决赛包干经费,按实际参赛运动员人数核定,比赛6天以内每人基本经费包干定额6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60元;体操、跳水、射击、自行车、水上项目(赛艇、皮划艇)由于器材费用高、裁判人员多等因素,6天以内每人基本经费包干定额65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60元;
参赛单位编内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交纳伙食费45元。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方面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门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 与省级单项体育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
第十一条 以省级单项体育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账并登记财产明细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单项体育竞赛包干经费使用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级单项体育竞赛决赛开支标准:
(一)食宿费。各参赛单位编内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每人每天食宿费120元,超编人员经费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二)交通费。各参赛单位按每人30元交纳包干交通费。
(三)差旅费。裁判员、赛区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对超过规定标准提前报到,延期离会,往返绕行而增加的费用开支,组委会不予报销。
(四)医药费。赛区及赛场设立医疗点,配备一般常用药品,裁判员、赛区工作人员在医疗点就诊支出的药品费用,由组委会开支,其他人员的医药费由各参赛单位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