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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四)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协助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政策宣传,参合费用收缴等;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村卫生室规范化工程(2010-2011年)实施方案》(桂卫农卫〔2010〕47号)要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确保到2011年底每个行政村有1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属公益性、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房屋产权归属乡镇卫生院或集体所有,纳入乡镇卫生院资产管理。当地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需要分步实施的,要加快建设,如期建成。

  由于地处边远山区须在行政村以外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可由政府、集体或个人举办,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乡村医生人员配置。原则上每千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到2011年底,每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两名乡村医生以上(含两名)的行政村卫生室必须有一名女乡村医生。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保证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医、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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