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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A.1.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A.2 防火分隔措施

  A.2.1 A.1.3条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A.2.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A.2.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A.3 辅助疏散设施

  A.3.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A.3.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A.3.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A.4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A.4.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A.4.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 20517 的规定。

  A.4.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A.4.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A.4.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A.4.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必须定期更换电池。

  A.5 其他要求

 
 A.5.1 合用场所火源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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