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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要将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702086)。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防火要求
(公安部GA703-2007)

  A.1 基本规定

 
 A.1.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 厂房和仓库;

  4 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 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 地下建筑。

  A.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 人。

  A.1.3 除A.1.2 条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应执行A.1.2 条的规定,当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A.1.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A.1.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A.1.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A.1.7 层数不超过2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 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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