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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五部门全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商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消防部门认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达不到整治要求并建议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法定权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安监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五、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分组织部署、排查整治、检查验收3个阶段开展。

  (一)组织部署(9月15日至25日)。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高层与地下建筑、仓储物流等场所以及“城中村”、城市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现状,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及时组织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9月26日至11月30日)。

  一是摸底排查(10月31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本地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高层与地下建筑、仓储物流场所、出租屋以及“城中村”、城市老街区逐一排查。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送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报送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是集中整治(11月30日前完成)。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对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罚。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隐患单位,各地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要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整治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12月底,自治区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实地抽查各类场所排查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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