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以及违章搭建、加高的自建租赁房屋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无照经营的“三合一”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4.对“城中村”、城市老街区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区域性问题以及“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相对密集的区域,当地政府要纳入统一改造计划,分类、分片、分阶段进行治理,对涉及范围较大的整治行动,要调集足够人员参与,并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5.加强整治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建筑、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技术服务组织,深入现场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方案,减少成本,提高整改效率。
6.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等技术防范手段,改善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达到防范火灾发生的要求。
7.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8.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部署本系统管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违章建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依法进行查处。
(三)文化部门。部署各娱乐场所和直属文化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吊销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