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措施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二)对涉及建筑结构、设备改造更新的,要合理确定整改内容,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强制拆除。
(六)对正在施工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七)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限期消除隐患。
(八)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九)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政府要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督促隐患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除依法处罚外,要报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通报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年底前整改完毕。
(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规划性问题,当地政府要及时调整规划,并加大投入,增设公共消防设施。
(十一)针对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城中村”、城市老街区等火灾隐患区域,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并采取切合实际的整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1.对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迁出住宿人员,并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业整改、迁出住宿人员。
2.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租赁房屋,要依法督促整改。其中对严重超员且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止租赁,迁出租住人员,待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租住,并严格限制租住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