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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抵押物登记期限原则上超过贷款期限三个月以上,贷款本息按时还清的,委托人应立即发放抵押物解押通知书。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由委托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委托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出具保证证明。
  (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贷 款 程 序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证件和身份证;2.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或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文件;3.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审查:
  1.核验借款申请表;2.购买住房行为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3.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4.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5.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6.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当贷款资金不足时,贷款委托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轮候制”方式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三)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核,并报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委托人审批同意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与委托人、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四)贷款的划拨、提取和使用: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资金合同,由受托人根据生效后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把贷款资金拨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用贷款。

第六章 贷 款 偿 还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二年期以上贷款归还本息的方式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用现金偿还,也可采取委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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