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林木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和省林业厅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06年度林木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省政府下达我县“十一五”期间每年林木采伐限额是19.771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2.47万立方米,出材7.484万立方米;非商品材7.301万立方米。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06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林业局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埴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非商品材限额内安排。局机动限额由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如遇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调整限额的,由县林业局负责调整。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充分运用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对生态公益林进行采伐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批。为保护生态安全,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地挖掘林木。鼓励中幼林抚育,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并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凭证采伐。严格执行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滩坑库区移民采伐林木的管理,决不能因为移民而产生乱砍滥伐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