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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摸清全县国有资产底数,明晰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其经营效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对象
  清查对象主要包括: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全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乡镇政府机关;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
  清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固定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价不满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二)对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依据土地、房屋产权证清查登记,未办理相关权证的,按实际占有情况清查登记。对单位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投资入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要分类清查登记。
  (三)对所有权不清或共同占有的资产,相关单位应充分协商后确定产权归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所有权的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填列,但需加注情况说明。
  (四)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真实、彻底地清查,对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投资入股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其他资产的来源、数额、审批、经营等情况如实反映,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具体工作部署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清查基准日为2006年8月31日。
  (一)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为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查阶段,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不重不漏。重点做好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清查工作,按照清查的主要内容,认真填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表》,并于9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完毕后,要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及损失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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