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并依据专家或评审小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和意见,确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立项,项目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底。水利建设资金的审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景政发〔2006〕36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县财政不予立项补助资金: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申请材料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
(二)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自筹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项目立项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并按计划和进度拨付资金,一般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的50%。待验收合格后将资金余额拨付。项目验收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资金可以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定期对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水利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中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原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