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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景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政府领导下,由县财政部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坚持依法筹集、确保重点、适当集中、公开公正、以奖代补、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是依法筹集的县级水利建设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内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重点扶持方向为农村农民饮用水工程、万里清水河道、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城镇防洪堤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农村农民饮用水项目以解困和改善为主。

第三章 资金的立项程序

  第六条 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向所在区域水利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投资额、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时间、项目筹资计划及申请补助金额等。实施方案经区域水利管理站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各区域水利管理站汇总,分别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乡镇政府为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向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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