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根据浙政发〔200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保从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216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到130元。县、乡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支出比例不变,仍为县财政负担80%,乡镇政府负担20%,乡镇配套部分在每年年初划入县财政低保专户。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