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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1)43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意见组织实施:

  一、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若干政策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来沪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交易手续时,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出具来沪投资企业证明,未能提供来沪投资企业证明的,均按本市企业交易手续费的标准缴纳。

  二、来沪大企业集团总部办公楼用地,可以由大企业集团在取得计划部门的项目立项和规划许可后,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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