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贯彻《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电销字[2002]第58号)
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现制定本公司有关实施细则如下,要求各单位在对有关客户进行供电服务时,严格执行供电服务承诺,切实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一、在办理用电手续时,须携经市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在上海投资注册兴办的大企业(集团)的证明文件,到本公司所属各供电分公司营业室(见附件)办理申请手续。浦东新区办理用电手续的大企业(集团),亦可在本公司在浦东新区招商中心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各单位在受理中应按要求执行"二次受理"制。
二、凡用电总容量在8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在上报可行性报告前,应向本公司所属的电力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申请。本公司就供电条件答复客户,征询答复是客户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一年。建设项目逾期尚未成立,双方需重新协商解决。凡用电总容量在3150千伏安及以上时,双方可就用电总容量、供电条件等签订意向性协议。
三、办理征询供电条件时,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列出户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简要写明主要用电设备、特殊用电要求、预计用电容量及发展容量、预计用电时间等。客户还应提供立项意向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1000地形图,一式两份。
四、客户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向供电分公司营业室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填写《客户用电申请单》,并附上级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及1:500或1:1000厂区平面图一式两份,标明建设变电所的位置,地下综合管线图一式两份,对高层建筑及建筑群体的客户,请说明其用途、分布、性质(出售、出租及最小单元)。
五、供电方答复期限:在受理客户申请用电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在7个工作日,10(6)千伏客户在20个工作日,35千伏客户在40个工作日,110千伏客户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客户答复供电方案,若涉及电缆、线路走向需市城建规划部门确定方案或受上级电源容量制约等因素,亦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说明延期答复供电方案的原因,供电方案有效期为:10(6)千伏及以上高压客户一年、低压客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