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继续实施“放心工程”。要对产品标识和商标加强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并依法向制售假冒名优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索赔。大力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继续在商业企业开展“清柜台、查伪劣”和“自查自纠”等商品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商业企业争创“质量放心店”,促进购物“放心一条街”的形成。
25、不断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要按照法定程序,抓紧起草、制定有关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名牌产品、强化工程设备质量监理、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实行质量先行负责制和标准化、计量工作等方面的质量法规、规章,形成具有上海特点的质量法规体系,进一步把质量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26、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设商品质量知识专题,进行消费指导,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生产销售名优产品光荣,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耻”
的良好社会环境。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合作,及时将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特别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以及生产企业和责任人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27、深入开展“树质量标兵、学质量先进”活动。要在各行各业开展表彰质量先进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建立上海市质量奖励制度,经过客观、科学、公正、公开评价,对在质量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树立质量先进典型,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
28、坚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活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要继续组织好“质量月”、“3.15”、“质量万里行”、“申城万店无假货”、质量咨询投诉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