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上海市名牌推荐产品,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的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可以使用免检标志,并在一定时期内免受市及区、县的各种形式的检查。企业如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订免检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21、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禁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以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外,在本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开展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对违反者,由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会同市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五、坚持依法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2、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力度。要进一步健全上海市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联席会议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和区县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有关打假经费。
23、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彻底查处每一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让其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让其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措施,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