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重要产品实行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等,加强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质量监管要求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不准开工生产。禁止非法转让企业名称和地址,严厉查处转让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或质量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国家和本市制定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粮、棉、油、煤、农药、种子、化肥和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要建立质量监管体系,切实保证质量。
17、加强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建设。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强化维修服务手段,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8、及时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进一步完善本市产品质量抽查制度,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的突出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全市质量监督抽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社团不得单独进行抽查,以避免重复抽查,减轻企业的负担。
19、加大处罚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准产证、安全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作用,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有关证书。在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国家或本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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