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循国际惯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质量中介服务体系。
11、不断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要坚持“科教兴国”的方针,建立质量人才培训基地,形成社团、学校和企业的质量教育网络。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为企业经营者。要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执业资格教育,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方能上岗。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大中专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12、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和质量咨询。要大力扶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发展,使其加快实现与国外机构的双边认可,为本市企业扩大出口提供服务。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在为企业进行质量认证咨询的同时,不断拓展品牌策划、质量增效、劳动生产率提高和质量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新领域,形成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质量专家体系。
13、大力发展质量验货和计量校准事业。要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验货和校准市场,改革现有检验机构设置,组建质量验货集团,形成质量综合检测新优势,增强质量检测竞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参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和完善计量校准网络,为企业计量溯源服务。
14、加大工程设备监理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设备的质量监理制度。凡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设备质量监理,否则,不得进行项目审批和验收。要通过颁布和实施本市工程设备的质量监理办法,依法进行设备质量监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查,加强设备质量监理人员资格的认可,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监理体系,规范设备质量监理市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设备的质量。
15、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制定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中介服务规范,确保其公正性和中介服务质量。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咨询与认证相分离,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对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的,要视情节由相应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直到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质量监督,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