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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订)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十条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0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十一条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0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16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18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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