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组办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9〕40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现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政策意见》第二条中的有关概念
“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市产业发展战略的盘大绩优的本市上市公司”,是指:
(一)该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都市型产业。
(二)根据最新年度报告,该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在5-6亿股,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均高于同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以上。
(三)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有一定地位和影响。
(四)该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政策意见》第三条中的有关概念
(一)“国有股比例较大”,是指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股比重在35%或以上;在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国有股比重在50%以上。
(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将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集中于一家投资主体的格局改变为多家投资主体持有。
(三)“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优势的市外企业”,是指所属产业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额(或销售总额、产值等)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部委和兄弟省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
(四)“大宗股权”,是指转让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在20%或以上的,或转让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分期付款”,是指经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同意,受让方在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两年内分期支付转让金,但首笔付款金额须在股权交割时支付,且占转让金额的50%以上。
三、《政策意见》第四条中的有关概念
“企业集团以及有关区、县”,是指:具有明确长期发展战略的本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包括市级投资公司),以及通过改制和重组,集中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并组成具有良好业绩的企业集团的区、县。
四、《政策意见》第六条中的有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