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资办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2)市国资办会同市重组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会有关部门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办理相关资产的划拨和变动手续;

  (5)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4)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5)要求注入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原有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情况;

  (6)上市公司国有股历年配股情况;

  (7)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分布情况及配股能力分析;

  (8)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本市上市公司不良资产剥离

  (一)不良资产的范围

  1、上市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改制过程中清理出来但未处理的潜亏挂帐,如奖励福利基金赤字、长期投资损失等,以及未清理出来的潜亏挂帐等。

  2、由于宏观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如因汇率变化、计划价格等形成的潜亏等。

  3、不良资产的认定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国资办进行认定。

  (二)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基本要求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其产品结构升级换代;

  3、已进入盈利期并有助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

  4、与其相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已剥离。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

  1、不良资产处置原则

  由控股股东按照先置换、后核销的原则进行,对置换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核销。

  2、不良资产核销程序

  (1)上市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不良资产认定申请,经市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不良资产纳入剥离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