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办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1999〕40号),现制订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资金使用
(一)国有股配股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
(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有未使用的国有股红利;
(3)国有股持股比例未超过应有的合理水平;
(4)上市公司已按规定集中存储国有股红利。
2、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资办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
(3)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国资办向提出申请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核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保值增值基数;
(4)市国资办在上市公司配股缴款日的前三天,将有关款项划拨给该上市公司所属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
3、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报材料
(1)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使用集中存储的国有股红利的申请;
(2)上市公司实施增资配股的申请;
(3)上市公司国有股红利历年分配、使用及结存情况;
(4)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原持股情况及拟配股情况;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股配股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
1、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条件
(1)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2)国有股确需通过配股以维持国有股合理的持股比例;
(3)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资产范围内确实无优质资产;
(4)国有股超比例配股且配股资金投向本市重点项目。
2、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程序
(1)上市公司所属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向市国资办提出注入本市其他资金和优质资产的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