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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防城港市十强私营企业和十强个体工商户评选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无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且2010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涉农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的税收国家已减免的,可按原税率计算出税额供参考),总产值或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
  5.无偷逃、骗取、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和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农民工工资的记录;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非法用工、环境违法行为等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防城港市十强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1.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乐于奉献,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且2010年缴纳税金10万元以上,总产值或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4.个体工商户本人两年内无因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5.无偷逃、骗取、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和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农民工工资的记录;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非法用工、环境违法行为等违法经营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参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经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推荐参评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推荐表、事迹材料(2000字)、法定代表人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等材料(1式3份,附电子版)报送组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880805,邮箱:Lyq_8152003@163.com)。
  (二)组委会办公室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评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并报组委会批准后,将评审结果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广西红盾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组委会将拟表彰的防城港市十强私营企业和十强个体工商户名单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评选出的2010年防城港市十强私营企业和十强个体工商户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荣获表彰奖励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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