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03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适当减轻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及《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发[200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生育或死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
第四条 医疗补助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计发门诊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失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给医疗补助金:
(一)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为12个月(含12个月)以下的,住院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住院医疗补助金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二)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为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含18个月),住院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住院医疗补助金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三)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为18个月以上的,住院医疗补助金为住院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住院医疗补助金最高数额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期间不再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金,已享受的予以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