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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维修费用的列支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承担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代为维修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件回执:
  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支取工程款时,应向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提供支取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委托审价合同等书面要件;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提供工程完工证明和工程审价报告;支取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业主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决议;
  3、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
  4、维修资金收款凭证。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向该小区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出具《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该小区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当在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日内,办理相关划转业务。
  (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物业维修,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事后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其追偿。
  六、关于工程审价制度的实施
  (一)工程审价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下列范围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
  1、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
  2、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3、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
  4、业主大会认为应当审价的工程;《管理规约》中约定需要审价的工程。
  (二)工程审价的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
  业主大会应向审价单位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表决情况等,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咨询建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据《预算咨询建议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审价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单等,由审价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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