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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孵化基地和公共服务中心。立足市情,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微型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结合我市产业园区和专业市场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吸引微型企业入住孵化,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开展创业培训。对属于扶持对象的创业者就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定等内容开展培训,以提高微型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三)建立创业项目库。围绕我市特色资源和优势产业,研究提出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建立我市微型创业项目库,供各类创业主体选择。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在分类帮扶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建立定点联系工作制度,采取市级领导联县(市、区)、各级部门单位结对帮扶的办法,保证做到每位领导分包一个挂钩点,每个部门单位结对帮助创业者或初创企业,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防城港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微型企业担保贷款审核小组;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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