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 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四、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可行性等,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确保发挥最大效能。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加强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 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的行为。微型企业应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本金补助列入资本公积核算,其他补贴按规定列入企业收益核算。
(三)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