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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于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从我市实际出发,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X”政策扶持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市、区)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 30%以内。其中,对市本级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30%,市财政负担 30%,微型企业所在城区财政负担40%;对各县(市)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50%,县财政负担 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地方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3个百分点。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可采取向市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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