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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防政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奋力跨越追赶,率先富民强市,建设幸福和谐防城港”目标,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桂政发〔2011〕21号文件精神,防城港市属第三类地区,2011年选取东兴市辖区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自2012年起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应为货币资金,且必须一次性到位。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为桂政发〔2011〕21号文件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防城港市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产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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