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2、独用成套的产权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换算成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换算方式为: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产权住房为售后公房的,也可以按照原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和公有住房面积计算规定,直接确定居住面积。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 老式公寓
| 新里
| 高层
| 多层
|
换算系数
| 2.06
| 1.82
| 2.00
| 1.98
|
3、非独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和宅基地住房,以实地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二)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的确定
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按照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和他处住房合并计算的总居住面积确定。对申请对象中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的人员(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应先计算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然后计入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居住面积。
特定情形下的住房面积根据下列方式确定:
1、申请对象的他处产权住房,如该住房内无户籍在册人员、或者虽有户籍在册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按照该处住房的产权拥有方式(如: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确定申请对象的产权份额并按份额计算住房居住面积,然后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
2、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提出申请前5年内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但未购买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应当按照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当年的全市存量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折算成居住面积确定,并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拆迁货币补偿款,包括按照本市拆迁规定的对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对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的货币补偿、以及对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的货币补贴;但不包括拆迁人支付的搬家补助费、奖励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