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2日)废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1]10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的规定,修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住房面积计算方式
申请对象的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按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与该家庭人数的商确定(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申请对象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按共同申请人数量与核定面积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的积确定;单身申请人按核定面积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二、核定面积家庭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他处住房是指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