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1]1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了《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明确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实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于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配合加强人口综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街道、镇、乡(以下简称街镇)的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落实。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操作规则》的要求,按照《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所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抓紧配置必须的设施设备,落实人员、加强培训,并做好相关宣传和咨询,确保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正常运行。
三、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正式施行后,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应当指派专人,协同指导本辖区内受理中心的具体业务办理,正确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并及时向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反映。
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涉及的经费,可根据沪府办〔2006〕4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