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不予选择的请划除。
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四、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填写本合同附件中“经纪服务情况”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五、根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七、本合同是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006版)》的修改版本,自2011年10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2011版)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共 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情况如下: